一、檢驗的施行和頻率
1.次使用塑料桶(罐)、塑料復合容器及有涂鍍層的容器,在試驗前需按照國家標準gb/t 22410直接裝入擬運危險貨物貯存六個月以上進行相容性試驗。

2.按照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》及相關標準要求,對擬運危險貨物選擇合適的危險品包裝容器及包裝容器類別(ⅰ、ⅱ、ⅲ類包裝)。
3.每一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,其設計型號應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性能試驗。
4.對生產的容器樣品,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重復進行試驗。
5.容器的設計、材料或制造方式發生變化時也應再次進行試驗。
二、抽樣
三、容器的檢驗準備
1.對于內貯器、單貯器或袋以外的容器,所裝入的液體不應低于其大容量的98%,所裝入的固體不得低于其大容量的95%。
2.對于組合容器,如內容器擬裝運液體和固體,則需對液體和固體內裝物分別進行試驗。
3.對裝液體的容器進行跌落試驗時,如使用其他物質代替,該物質應有與待運物質相似的相對密度和粘度。水也可以用于進行液體跌落試驗。
4.紙和纖維板容器應在溫度23℃±2℃和相對濕度50%±2%的環境下至少放置24h。
四、檢驗內容
具體包括以下六類試驗:
1.跌落試驗
2.氣密試驗
3.液壓試驗
4.堆碼試驗
5.滲透性試驗
6.液密封口試驗
注:鋼桶不需要做滲透性試驗和液密封口試驗。
五、檢驗主要規定
1.性能檢驗周期為1個月、3個月、6個月三個檔次。每種新設計型號檢驗周期為3個月,連續三個檢驗周期合格,檢驗周期可升一檔,若發生一次不合格,檢驗周期降一檔。
2.在性能檢驗周期內可進行抽查檢驗,抽查的次數按檢驗周期1個月、3個月、6個月三個檔次分別為一次、兩次、三次,每次抽查的樣品不應多于2件。
3.包裝容器有效期是自容器生產之日起計算不超過12個月。超過有效期的包裝容器需再次進行性能檢驗,容器有效期自檢驗完畢日期起計算不超過6個月。
4.對檢驗不合格的容器,其制造企業生產的該設計 型號的容器不允許用于盛裝危險貨物運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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